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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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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園管〔2018〕60號 |
園區管委會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
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功能區、各部委辦局、各派駐機構、各直屬單位、各街道、各社工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省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15號)和《市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蘇府〔2017〕110 號)精神,規范政府有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園區經濟轉型升級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園區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要求,確保各部門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規定,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不斷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發展動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著力營造有利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市場環境,促進園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尊重市場,競爭優先。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在經濟建設領域,引領政府其他各項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實施。以促進和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為重點,以更大的決心和力度,深入推進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向縱深發展,樹立競爭意識,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2.立足全局,著眼長遠。按照建設統一市場的要求,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摒棄影響公平競爭的觀念和做法,消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增強市場創新動力,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園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3.科學實施,統籌推進。從園區實際出發,統籌考慮國家利益、區域發展、經濟轉型等多種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堅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規范增量政策的同時,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存量政策。按照整體規劃,分階段、分步驟穩妥推進,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園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4.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和保障機制,堅持自我審查與專門機構指導監督相結合,通過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方式,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加大宣傳和信息公開力度,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權威和效能。
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范圍。
各部委辦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請人大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等(以下統稱政策措施)相關文件,均應該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二)審查方式。
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制定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必須組織聽證的,應當在聽證中增加公平競爭審查內容。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做出公平競爭審查報告,公開公平競爭審查結果,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向社會公開。政策制定機關的公平競爭自我審查由其具體業務部門負責,也可與合法性審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門負責。
(三)審查標準。
各部門要從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1.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 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 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 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 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5) 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 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 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 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 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 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 不得違法減免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 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 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2) 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 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 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規定。
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 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 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 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政策制定機關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三、有序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一)建立工作機制,規范審查程序。
1.設立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園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制度,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工作,研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園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由經濟發展委員會、財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法制辦等相關部門參加。經管委會批準,聯席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補相關單位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議的有關決定,督促指導各功能區、各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接受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舉報辦理,負責工作網絡的對外聯系,組織宣傳培訓、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推動信息公開發布,及時總結成效和經驗,推進制度不斷完善。
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和各社工委同步建立相應的公平競爭審查機制,負責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對照審查標準開展自我審查和清理政策措施文件,推進本部門或本地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并按規定定期上報公平競爭審查及清理情況,及時上報遇到的困難和重大問題,以便研究解決。
2.明確政策制定規范。
以園區管委會(或辦公室)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由文件起草牽頭部門在文件起草過程中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形成審查報告與文件一并提交管委會審議。以多個部門名義聯合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自我審查工作,將審查報告與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門聯合發文會簽。以單獨部門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由政策制定機關開展自我審查。未經過公平競爭審查的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一律不得出臺。
(二)及時規范增量,有序清理存量。
自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制定的政策措施為增量文件;之前發布的的政策措施為存量文件。
1. 及時規范增量。
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規定,自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各部門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實行公平競爭審查。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和各社工委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部門或者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2. 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各部門要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對現行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區分不同情況開展自查,穩妥把握節奏,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園區管委會以及管委會辦公室出臺的文件,由起草部門或者實施部門負責清理,清理意見報經管委會同意后方可實施;涉及多個起草部門或者實施部門的,由主要起草部門或者主要實施部門負責牽頭有關部門組織清理。
各部門應按照上級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做好清理工作。其中,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盡快予以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原則上可設置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部門應當對清理情況形成報告,并按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
(三)定期開展評估,推進完善政策。
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后出臺的政策措施,各部門應當就其是否存在影響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每年至少開展1次集中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并上報園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經評估認為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應當依法盡快廢止或者修改完善。
鼓勵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如有必要評估報告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征求意見。評估流程、評估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政策制定機關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四、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
(一)健全市場競爭機制。
各功能區、各部門要按照《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健全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若干意見》(蘇發〔2014〕15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16〕13號)要求,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當干預市場,逐步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使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率最優化。以消除壁壘、打破壟斷、引入競爭為重點,進一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深入推進價格改革。加快建立競爭政策與產業、投資政策的協調機制,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二)完善政府守信機制。
進一步加強政府信用體系建設,嚴格履行向社會作出的承諾,把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各部門績效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政務和行政承諾考核制度。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要認真履約和兌現,不斷健全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渠道,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社會監督和約束。
(三)強化監督和問責機制。
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考評、督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機關,依法查實后要作出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及時將有關情況移送行政監察機關。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調查處理。
各功能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倡導公平競爭理念,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培育公平競爭文化,為園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蘇州工業園區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表(試行)
2.關于××××(政策措施名稱)的公平競爭審查報告(試行)
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8年5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政策措施全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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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概況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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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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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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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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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部門 |
部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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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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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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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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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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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類別 |
(對照四類審查標準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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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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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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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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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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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部門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審查承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
政策制定單位:
附件2
關于××××(政策措施名稱)的公平競爭
審查報告(試行)
××(審議、批準主體):
×年×月×日,我單位(部門)擬制了××××(政策措施),該文件屬于××(公平競爭審查四類標準中×項,列明政策措施種類、性質)。×年×月×日,根據蘇州工業園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我單位(部門)開展了公平競爭審查,目前已審查完畢,現將公平競爭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擬制政策措施概況
(一)擬制定的政策措施名稱;
(二)政策措施的種類、性質(根據審查標準的四項確定);
(三)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四)政策措施主要內容。
二、審查方式、人員及時間
(一)審查方式:嚴格按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寫明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形式、途徑和期限,聽取到的意見或收到的建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組織聽證的,還應寫明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人員組成等情況,以及反饋的問題、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人員:
(三)審查時間: 天。
三、利害關系人意見。
利害關系人或其他人員向政策制定機關提出涉及公平競爭政策方面的意見、建議的,須對采納和未采納情況均進行分析闡述。
四、審查結論
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結合實際情況,經審查,該政策措施“可以實施”/“不予出臺”/“需要調整”/“屬例外規定予以出臺”。
如按“屬例外規定予以出臺”的,應當詳細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五、相關建議
對結論為“不予出臺”/“需要調整”的,應當指出政策措施中有背公平競爭精神的條款,可根據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
對結論為“屬例外規定予以出臺”的,應當作出政策措施出臺后的宣傳解釋、輿論引導預案、方案,解除社會誤解。
(公平競爭審查部門蓋章)
×年×月×日
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8年5月13日印發 |
共?。?/span>20份